財政部指出,個人CFC制度明年元旦上路後,境外公司即便沒有盈餘分配,仍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
工商時報 譚淑珍
個人CFC制度,將自明年1月1日施行。財政部台北國稅局29日表示,這項新制是為防杜個人將不合常規的關係人交易利潤、境外轉投資收益或財富管理所得,實現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的受控外國企業(CFC),以規避我國稅負。
財政部指出,個人CFC制度明年元旦上路後,境外公司即便沒有盈餘分配,仍要將當年度盈餘,按個人股東的持股比例,計算個人CFC所得,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。
台北稅局指出,凡個人直接持有CFC資本額達10%以上且不符合「豁免門檻」規定者,明年開始每年12月31日,將按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,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,並與個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海外所得合計,如在100萬元以上,都會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,需繳納最低稅負。
官員說,CFC「豁免門檻」是指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」或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」。
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,取巧適用豁免規定,國稅局特別規定應合併申報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,即使其中有個別CFC年度盈餘是在700萬元以下,也不得豁免。
稅局舉例,甲君直接持有三家CFC,持股比率均大於50%,2023年度CFC1、CFC2及CFC3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、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,雖然個別CFC盈餘都在700萬元以下,但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,已逾700萬元,仍需應依規定計算CFC2及CFC3營利所得,繳納最低稅負。
國稅局呼籲,CFC制度實施後,當年度盈餘將視同分配,不待實際分配即課稅,以往個人藉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之避稅計畫已不可行,建議個人台商應該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、交易安排與投資架構,關閉不具實質營運僅為避稅目的所設之CFC,並應該保留足夠因應時間,以免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,曝露於稅負高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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