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豪宅、名宅、高級住宅、商辦、店面 - 買賣與租賃0912-331-225鄭思儀Kel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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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於我

    • 專營:台北市豪宅、名宅、店面、商辦
      
    • 簡歷:
      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第16屆傑出經紀人員
    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21屆金仲獎
      台北市第12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「經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」評選
      大師房屋千萬經紀營業員
      大師房屋-中山營業處處長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度總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2020總業績排行第二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四季季冠軍,2020年11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三季季冠軍,2020年8月、9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二季季冠軍,2020年5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一季季冠軍,2020年1月、3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19年第一季季冠軍,2019年3月、6月、7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2017年年度總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處長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業務經理
      
    • 任職:大師房屋 松山營業處處長(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)

    2019年11月7日 星期四

    新聞►建商地主合建分屋 留意稅事

    建設公司若與地主約定彼此合建分屋,應注意兩稅事。 本報系資料庫
    2019-11-07 04:09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

    北區國稅局表示,建設公司取得土地不易,若與地主約定彼此合建分屋,分屋當下應注意兩大稅事難題,包括發票開立標準,以及這筆房產交易的成本認定。業者尤其應注意發票開立金額須採市價優先、從高擇定,否則將構成營業稅違章案件。

    官員表示,所謂的合建分屋,是指建設公司尚未取得土地,但是與地主協議,先於土地上進行興建,待新屋落成之後,由建設公司提供房屋、地主提供土地,雙方進行交換,但是相關的稅務問題卻十分複雜。
    官員指出,兩大稅事難題當中,最困難的是發票開立標準,財政部於1986年有作出函釋,如果當地的土地、房屋有一定的市價標準存在,建設公司應該從高開立統一發票;若查無市價,則應該按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,二者從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。
    第二難題則在於隔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,如何去認定這筆房產交易的成本,
    稅局官員指出,財政部1989年有另一篇函釋,認定這筆成本可以不必照統一發票所開金額認列,而是依照土地實際投入建案的成本,再乘以實際交付給地主的土地比例,認列為這筆交易的成本。
    官員舉例,譬如A建設公司與B地主合建分屋,約定C建案完工後,依A公司40%、B地主60%的比例分配房屋。
    建造過程中,A公司實際投入C建案的建造成本為10億元,那麼當B地主與A公司完成分屋交易後,A公司在這筆交易的成本,應該以10億元乘以60%計算,以6億元認列成本。
    官員表示,近年落成的新房屋,原則上會屬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適用範圍,因此近年的合建分屋案件,除非是交易舊有餘屋,否則很可能會落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,未來若出售房地,也要特別留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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