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豪宅、名宅、高級住宅、商辦、店面 - 買賣與租賃0912-331-225鄭思儀Kel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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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於我

    • 專營:台北市豪宅、名宅、店面、商辦
      
    • 簡歷:
      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第16屆傑出經紀人員
    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21屆金仲獎
      台北市第12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「經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」評選
      大師房屋千萬經紀營業員
      大師房屋-中山營業處處長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度總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2020總業績排行第二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四季季冠軍,2020年11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三季季冠軍,2020年8月、9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二季季冠軍,2020年5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一季季冠軍,2020年1月、3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19年第一季季冠軍,2019年3月、6月、7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2017年年度總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處長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業務經理
      
    • 任職:大師房屋 松山營業處處長(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)

    2017年7月14日 星期五

    新聞►拆解4個問題 徹底搞懂房地合一稅

    (表1:圖片參考自 Money錢)
    房地合一新制在 105 年正式實施,
    但到現在還是有很多人搞不清楚狀況。
    王先生在去年出售一戶房地產,售價 5000 萬元,
    他究竟應該如何申報綜所稅?
    事實上,目前房地產出售獲利的相關稅法很複雜,
    一般家庭不容易判斷應該採用何種方式申報,
    只要依序回答以下問題,
    就可以釐清出售房屋應該如何報稅。
    繼續看下去...

    這一篇,教大家徹底搞懂房地合一稅! 
    4 個問題 ,讓你一目了然!


    問題① 是否於 105 年購買?

    105 年 1 月 1 日起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,
    如果王先生是在 105 年購買取得該房地產,
    又在當年度出售,則適用房地合一稅,
    而且由於買賣價格都經實價登錄在案,
    房屋、土地都應該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。
    不過,王先生出售房產,
    除了按新制規定計算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外,
    還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,
    在 30 天內辦理申報納稅,
    也就是說,
    假設王先生在 105 年 3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,
    則必須在 105 年 3 月 31 日申報完成,
    而不是等到今年5月時才申報綜所稅。
    根據新制的規定( 見表1),
    由試算結果(見試算案例➊)
    可知,房地合一稅對 2 年內的短期買賣者稅負很重,
    舉例來說,持有 1 年以內售出,
    房屋售價所得扣除相關成本、
    費用及土增稅漲價數額後,
    適用稅率達 45%,立法精神是要民眾別頻繁進出炒房。
    不過新制鼓勵民眾長期持有房地產,
    針對持有 10 年以上的房地產出售獲利者,
    將稅率降到只有 15%。

    (圖片擷自 Money錢)

    問題② 是否持有超過2年?

    如果王先生是在 103 年或 104 年
    的某日購買取得該房地產所有權,
    又在 105 年度出售,
    若購買與出售的 2 個完成所有權
    移轉登記日相隔未超過 2 年,
    則仍適用房地合一稅。
    換個角度想,民眾若是在 105 年以前購屋,
    只要不要在 2 年內出售,
    就不會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。


    問題③ 房地產是合建分售?

    由於房屋老舊可能引起公共危險,
    政府為了鼓勵房屋所有人重建,合建分售的新屋,
    若是在 2 年內出售,
    房地合一稅並不會課徵 45% 或 35% 的重稅,
    一律採用 20% 的較低稅率。
    同樣的,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,
    並於土地取得日 2 年內銷售完成,
    這樣的情況也適用 20% 稅率(見試算案例➋)。


    問題④ 出售房產是繼承取得?

    如果出售的房子,
    是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繼承取得,
    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,
    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,
    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。
    若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,
    且過世者(被繼承人)也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,
    則仍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,
    舉例來講,
    林先生在 105 年 10 月
    繼承父親在 105 年 2 月買的房子,
    並在同年12月賣出,則適用房地合一稅制。

    如果林先生的父親是在
    104 年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該房產,
    原則上是適用舊制規定,不過繼承人繼承房產後,
    若符合新制的自住房屋、土地優惠,
    也可以選擇按新制課稅。
    也就是說,
    林先生持有該房產期間及林先生的父親持有期間,
    都符合新制自用住宅規定,
    而且 2 人持有房產年期相加達 6 年,
    林先生可選擇用新制報稅。
    因為房地合一稅對自用住宅提供很優惠的免稅空間,
    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,超過 400 萬元部分,
    按 10% 稅率課徵所得稅,繼承人可以先行驗算稅額,
    採用稅額最低的方式申報。

    此外, 若房產是贈與取得,

    售屋的民眾將面臨極高的稅負

    (繼承取得與受贈取得,合稱為「遺贈取得」),
    因為不論適用舊制或新制的遺贈取得房地產,
    計算課稅所得時,
    都必須以繼承或受贈當年的「時價」為「成本」。
    在不動產中,土地的「時價」是公告土地現值,
    房屋的「時價」是房屋評定現值,
    通常與市價有落差,會因此拉高課稅所得。
    父母應盡量避免贈與房產或留下房產當遺產,
    因為子女出售時,稅負會很重。

    希望這 4 個問題,有解答你的疑惑!

    原文網址:http://www.cmoney.tw/notes/note-detail.aspx?nid=734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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