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管會。(資料照) |
金管會、經部相繼預告子法 專法最快8月15日上路
〔記者王孟倫、巫其倫、黃佩君/台北報導〕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」經總統令公布,金管會昨預告相關子法,海外資金匯回後二十五%可投資金融商品有八大項,包括股票、債券、基金及保單等,其中購買保單最多為資金的三%,且僅限保障及高齡化保單。
購買保單 上限是資金3%
財政部表示,外界關切「海外資金匯回專法」上路日期,各部會相關子法將近日預告,財政部及金管會的子法不須報行政院核定,經濟部子法則須報行政院核定,預計最快八月十五日由行政院核定後,專法就可正式上路。
根據「海外資金匯回專法」規定,匯回資金有五%可自由運用,二十五%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,但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(REITs),避免資金流入炒房,預計專法上路後將有二千多億元資金可投入國內金融市場。
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,海外資金匯回後可投資金融產品共八大項,包括:債券(含政府債券、公募公司債、金融債、國際債券)、股票(含上市、上櫃、興櫃)、投信基金、期貨ETF、指數投資證券(ETN)、上市櫃認售權證、期貨或選擇權交易、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。
張振山表示,若購買保險商品,必須在個人匯回稅後資金三%內投保,台商匯回的資金進行金融投資的上限為二十五%,若買了三%保單,其餘金融商品投資額度就剩下二十二%。
金管會也明定資金運用於有價證券的分散比率,包括: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的十%、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二十%等。
另外,匯回資金不得從事信用交易,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,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的ETF或ETN,亦不得做為質借或擔保標的,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單借款。
間接投資產業 將採正面表列
經濟部今也將預告「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」草案,直接投資不限適用產業項目,但不得從事不動產買賣;間接投資初步規劃重要政策產業,包括五加二產業、重要製造業(半導體、面板、運輸等)、重要服務業、長期照顧、文化創意等;間接投資範圍將在子法中採正面表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