贈與稅免稅額限度規定 |
劉懿慧/台北報導
財政部表示,若父母現金已移轉子女所有,並完成贈與稅申報,但之後反悔立約撤銷贈與,仍應課徵贈與稅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贈與人同一年內現金贈與的金額,合計超過全年免稅額220萬元時,應將該年度內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,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。
例如,甲君在2015年1月6日將現金180萬元贈與其女,並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,因贈與財產總額180萬元,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,經國稅局核定免納贈與稅。
之後甲君在2015年12月2日書立贈與契約書,將現金220萬元贈與其子乙君,在同年12月3日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。
因現金已轉存乙君銀行帳戶,已產生物權移轉效力,且甲君有表示出贈與意思,且乙君也接受,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,因此國稅局以甲君「同一年內先後兩次贈與的金額合計數已超過免稅額」,併予核定贈與總額400萬元,扣掉免稅額後,當時贈與稅率為10%,核課應納稅額為18萬元。
甲君不服,先以免稅額計算錯誤申請更正,之後主張贈與款項給乙君,為附有負擔的贈與,乙君並未履行負擔,雙方立約撤銷贈與,返還贈與現金220萬元,並請求國稅局撤銷贈與稅。
但國稅局認為,其計算贈與稅額並無錯誤,甲君簽訂的動產贈與契約無「負擔」的約款存在,雙方立約撤銷贈與是在國稅局查獲後所為,不影響已成立的贈與效力,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。
該局提醒,免稅額是採「總額管控」,並非受贈人數,因此每人每年贈與一人財物,可享有220免稅額;但若一次要贈與給10個人,仍然只有220萬免稅額可以利用,超過部分必須課徵贈與稅。
此外,今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修正草案,從單一稅率10%改為三級稅率。在贈與稅的部分,每人每年贈與總額,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的淨額,若是在2,500萬元以下,稅率為10%;2,500萬至5,000萬元者,稅率為15%,再扣除累進差額125萬;5,000萬元以上者稅率為20%,再扣除累進差額375萬元。
(工商時報)
原文網址: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70705000149-2602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