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互贈房地出售,財政部放寬規定,可依原取得時點來計算成本。本報資料照 |
夫妻互贈房地出售,財政部放寬規定,可依原取得時點來計算成本。丈夫經第三人取得房地後贈與給妻子再出售,可依照丈夫原本取得的成本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,但因認定時間有可能會提前,民眾須留意是否適用舊制。
財政部於2013年11月14日發布解釋令,核釋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規定,但由於國稅局有不少案例,因夫妻互贈房地出售後遇到成本認定時點的問題,因此財政部3月再度發布解釋令,核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房屋、土地,其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規定。
財政部官員表示,簡單來說,若丈夫買房為1,000萬元,贈與給妻子時依照公告現值降為700萬元,妻子若以1,200萬元出售,在沒有解釋令之前夫妻僅能以1,200萬元減除700萬元,但有解釋令後可以丈夫取的房地的時點認定減除,也就是1,200萬元減除1,000萬元,由於減除時點往前,就有可能適用舊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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