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巿雙子星大樓案,香港商南海、馬來西亞商馬頓公司抗告今天被駁回確定。圖為南海董事會主席于品海。(資料照) |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台北巿雙子星大樓最優申請人資格的香港商南海、馬來西亞商馬頓公司申請新公司,遭經濟部以「本案有受中國政府掌控或影響該國內事業營運的疑慮」等情形,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,而駁回後,不服北巿府要求限期設立新公司完成簽約,否則視同放棄最優申請人資格,以「恐有無法回復的重大損害、且有急迫危險」等理由,聲請假處分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,南海等兩公司不服,提起抗告,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與聲請假處分的要件不符,今駁回抗告案確定。
據指出,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、馬來西亞商馬頓有限公司參與台北市政府舉辦的「台北市西區門戶計畫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/D1(東半街廓)土地開發案」(雙子星大樓)招標甄選,去年12月28日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,依開發案投資人須知第12點規定,最優申請人應於60日內成立新專案公司與台北市政府簽訂投資契約;若有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情事,關於設立新專案的期限,得經捷運局同意而兩度延長。
但經濟部投審會在今年6月26日決議「本案有受中國政府掌控或影響該國內事業營運的疑慮」等情形,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認定「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」,而駁回其投資申請。
台北巿捷運局於今年7月10日發函通知,依投資人須知第12條規定,南海等兩家公司於收文後30日內如無法成立新專案公司與台北市政府完成簽約程序,屆期將視同放棄最優申請人資格。
南海等兩家公司不服,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,要求本案訴訟確定前,台北巿政府應准予展延其新專案公司的設立期限,及簽訂投資契約期限;台北巿政府不得廢棄兩家公司最優申請人資格、不得由次優申請人遞補簽訂投資契約、不得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、也不得廢棄這起開發案。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兩家公司因假處分可得的利益或所受損害,主要是財產上的計算。若駁回假處分聲請,而事後本案訴訟勝訴,僅是如何以金錢賠償或回復;若准予假處分,在本案勝訴可能性尚不充分的情況下,台北巿政府將坐等本案訴訟確定,使開發案無法繼續推展,對整體公共利益將更為不利,因此認定兩家公司就損害重大、危險急迫性以及本案勝訴可能性的舉證均不足,因此駁回聲請。
南海等兩家公司不服,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。最高行政法院認定,南海等兩家公司聲請假處分,與行政訴訟法所定的要件不符,抗告無理由,因此今駁回抗告案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