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豪宅、名宅、高級住宅、商辦、店面 - 買賣與租賃0912-331-225鄭思儀Kelly

鄭思儀 Kel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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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於我

    • 專營:台北市豪宅、名宅、店面、商辦
      
    • 簡歷:
      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第16屆傑出經紀人員
    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21屆金仲獎
      台北市第12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「經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」評選
      大師房屋千萬經紀營業員
      大師房屋-中山營業處處長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度總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2020總業績排行第二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四季季冠軍,2020年11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三季季冠軍,2020年8月、9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二季季冠軍,2020年5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20年第一季季冠軍,2020年1月、3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總管理處業務部2019年第一季季冠軍,2019年3月、6月、7月月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2017年年度總冠軍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處長
      大師房屋-大直營業處業務經理
      
    • 任職:大師房屋 松山營業處處長(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)

    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

    新聞►合建分屋出售 留意稅制規定

    圖/經濟日報提供
    2017-09-20 04:51:38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

   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,即以土地交換房屋後出售房地,該如何課徵房地稅?北區國稅局表示,如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,土地持有期間十年以內,稅率為20%;土地持有期間超過十年稅率為15%。

    北區國稅局表示,土地、房屋在不同時點取得,持有期間不同,就適用不同的稅率,也影響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或舊制。

   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土地、房屋,一律適用新制。舉例來說,王小姐在2016年6月1日買入土地,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,並在未來的2019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,因土地、房屋取得日均在2016年1月1日以後,在2019年6月1日出售房屋、土地時,應適用新制、稅率20%。

    在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得土地,如果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則適用新制,稅率20%。

    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,房屋取得日如在2016年1月1日以後,則適用新制,如土地持有期間超過十年,則適用15%稅率。例如,林先生在2003年6月1日取得土地,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,在2017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,因土地取得在2014年1月1日以前,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,房屋取得日為2017年6月1日,應適用新制,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,因持有期間逾十年,適用稅率15%。

    原文網址:https://house.udn.com/house/story/5916/27111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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